潘广成 白慧良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北京100810)
关键词 国外药剂师管理 执业药师
应日本日中医药经济振兴会和美国华人药师学会邀请, 由国家医药管理局、 人事部组成的执业药师考察团, 对日本、 美国药剂师制度进行了考察。 日、 美两国药剂师管理的经验, 值得借鉴, 对完善我国执业资格制度大有裨益。
1 日本药剂师制度
日本药剂师制度建立于1874年。 当时, 日本明治维新进行社会变革, 打破闭关锁国走向开放, 政府派遣医药代表团前往德国、 法国以及荷兰等欧洲国家进行考察, 学习、 借鉴西洋式药剂师制度。 经过15年的社会实践, 日本政府于1889年才正式立法并依据《药剂师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药剂师制度。
日本药剂师制度及其实施办法, 由政府厚生省药务局负责, 成立有38人组成的药剂师资格国家考试委员会, 负责确定全国药剂师出题基准(相当于考试大纲)、 命题、 试卷等工作。 出题基准每两年修改公布一次。 药剂师资格考试由药务局统一组织, 统一管理。 每年四月举行一次全国统考。 具体考务由各部、 道、 州、 县保健所负责实施。 考试合格者由厚生省大臣签发《药剂师允许证书》, 药务局统一登记注册, 经当地保健所将证书发给本人, 作为社会求聘药剂师或独立开业的必备法律依据。
日本药剂师报考对象及条件, 均为药科大学(四年制)毕业生, 即凡通过毕业考试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均由所在院校统一报名, 就地参加全国药剂师资格考试, 当年考试不合格者仍在所在母校报名参加第二年或更长时间的全国统考, 只要本人自愿, 直至考试通过为止。
日本药剂师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 其资格考试内容包括: 基础药学、 临床药学、 药学相关法律和法规, 考试方法既有笔试又有实际技能操作。 日本现有46所药科大学, 每年约有8000名应届毕业生参考, 合格率约为80%。 资格证书终身有效。
日本《药剂师法》规定, 在医院药房(局)、 制药生产企业的主管或副主管以及药品生产主要环节主管和质检人员, 药品批发、 贩卖(零售)店的主管和质检人员, 化妆品批发、 贩卖的技术人员, 必须是药剂师。 而在药品研究单位从事研究、 在药学院从事教学人员, 可以是药剂师, 也可以不是药剂师。
目前, 日本有23万左右的药剂师队伍。 政府为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国民用药医疗保健方面的作用, 《药剂师法》不仅要求药剂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而且规定每年不得少于60学时相关知识的生涯研修和学术交流, 具体由药剂师协会组织、 检查、 督促。
日本药剂师制度虽然建立运行有120多年历史, 但仍面临着新问题。 日本是一个全民享受医疗保险的国家, 随着经济的飞跃发展, 国民保健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口老龄化等, 社会需求量与日俱增, 近年来平均每年处方达13亿张, 其中11亿在医院调剂, 2亿在贩卖药店, 不仅导致医药经费的严重赤字, 而且医药行业的竞争愈来愈烈。 厚生省及政府其他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措施。 药剂师协会认为, 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早已实行医药分业, 医师只是诊断, 处方用药以及贩卖完全由药剂师控制。 而目前日本药剂师完全是在医生处方下调剂药品, 从病人角度, 经常出现病人重复滥用药品以及用药疗效相互拮抗, 甚至发生不安全。 同时必然导致以药养医、 财政赤字。 药剂师协会呼吁, 一是政府应从法制上尽快着手医药分业, 二是要求文部省增设必要的临床课程, 延长药学院学制(延至6年), 与医科大学平等, 加紧培养高质量、 高水平的药剂师人才。 对行业协会的呼吁, 日本政府正在研究中。
2 美国药剂师制度
美国药剂师制度建立于1869年。 实际上美国政府并无这方面的统一法规, 而是由各州政府制定《药剂师法》, 依法施行药剂师资格制度。
美国药剂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 其资格考试命题机构按资格考试科目分两个层次, 一是美国药剂师协会, 负责制定代表国家水平全美药剂师专业与实践技能操作的考试大纲和命题, 二是各州药剂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药剂师相关法律、 法规的命题。 资格考试由州政府统一组织。 代表国家水平的专业与技能考试, 每年举行三次。 州法律、 法规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考试采取单科计算方法, 五年为一周期, 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 由州药剂师主管部门统一登记注册。
美国药剂师报考对象及条件, 必须是美联邦法、 州法承认的75所(五年制)药学高等院校毕业并在药剂师指导下见习半年期满取得结业证的人员, 方可报名参加所在州的药剂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剂师资格者终身有效。 每隔三年在州政府重新登记一次。 如果州与州流动转换, 发生重新申报参加通过该州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由相关资格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美国也是一个全民享受医疗保险的国家, 联邦政府十分重视医药事业的均衡发展, 早已实现医药分业。 随着医疗水平和药品标准化生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药剂师作为国民医疗保健这一特殊职业, 已与人们日常生活越来越密切, 无论是医师处方治疗用药, 还是预防保健用药, 人们都要去咨询药剂师, 以求得正确合理使用。 现在医院或药店药剂师对每个病人求治的用药情况都有电脑档案, 并且越来越多地参与医疗。 因此, 美国的百种职业民意测验中, 药剂师已成为社会最受尊重的职业。
目前美国拥有约16万人的药剂师队伍, 成立有美国药剂师协会, 为美国最大的专业协会之一。 协会每年3月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大会, 除负责制定每年药剂师资格国家水平考试范围命题工作, 同时还制定药剂师知识更新计划, 收集整理医药信息, 组织出版刊物和学术交流活动。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责, 即代表行业协会定期向联邦政府反映专业教育情况以及与其他行业协调管理等立法草案。
3 日本、 美国药剂师管理有以下共同特点
3.1 日、 美对药剂师都已立法, 并依法实行药剂师资格证书制度, 药剂师作为事关国民健康的特殊专业, 整个运行机制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走上法制化轨道。
3.2 报考药剂师资格人员, 必须是国家法律承认国立或私立药科大学毕业生, 只有通过统一组织, 同一水平的资格考试, 取得药剂师资格证书后, 方可依法在社会上求聘或申请执照独立开业。 药剂师资格证书是从事药剂师专业必备的法律依据。
3.3 药剂师资格属执业资格, 不分等级。 取得资格证书者即从法律上承认独立执业药剂师职位的水平和能力。 因此, 不具备资格人员, 无法受聘更不得开业。
3.4 药剂师资格虽然终身有效, 但法律规定每年必须有一定时间的知识更新培训, 药剂师有知识更新的义务。 并且都成立有药剂师协会, 由行业协会统一监督管理药剂师工作。
4 日、 美两国药剂师管理的经验, 值得我国在推行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中借鉴
4.1 药师作为事关人民健康的特殊专业, 从我国当前整顿药品市场秩序, 保障人民用安全有效出发, 国家实行准入水平控制, 并参照国际惯例, 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十分必要。 在考察中, 日、 美有关人士赞誉我国建立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制度, 认为这是很好的起步, 应当坚持走下去。
4.2 药师立法势在必行。 日本和美国都有《药剂师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从事药学人员的条件和资格, 从而保证药品质量, 保证合理用药。 在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这是我国药师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也必将为我国药师立法提供实践的经验, 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4.3 加快医药教育改革的步伐。 日、 美十分重视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 国立和私立药科大学分别有46和75所, 而我国除医科大学药学系外, 只有中国药科大学和沈阳药科大学两所大学, 远远不及日、 美。 在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就必须加快医药教育改革的步伐, 从教学内容、 学校数量、 培养方向上都要进行改革, 有所发展。
4.4 实行医药分离。 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实行医药分离, 日本也正在探索进行。 医药分离有利于科学诊断, 合理用药; 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节省医疗费用; 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有利于医疗专业的健康发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建议我国在合理解决卫生事业经费不足问题的同时, 尽早将药房与医院从体制上分开, 药房作为零售企业, 纳入医药商业, 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