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卫生人才评价工作,规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机构 (以下简称“机考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国机考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考区机考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建机考机构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名单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机考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科研、教育、考试、培训、医疗机构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能提供日常办公设施、场地、设备,应建立健全的保密等管理制度;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人员或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经验者;
(五)具备能满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要求的网络和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机构申请书》,向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材料);
(二)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依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机构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专家委员会对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认定;
(四)申报单位通过认定后,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机构”的标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机考机构应严格按照考试的工作计划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条  考试信息公布前属于国家秘密,机考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考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数据的丢失和修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  机考机构的相应人员应接受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系统管理方面培训。
第九条  机考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报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变更登记后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考区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条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对机考机构进行人机对话考试工作年度考核,具体时间根据当年的考试工作安排确定。
第十一条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机考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机考机构根据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工作情况进行自检,向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依据自检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各考区卫生考试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核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年度考核评分;
(三)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布年度考核公告。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不合格的机考机构限期一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考试及其相关的所有工作;整改验收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销机考机构资质。
第十四条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年度考核与工作督导中,发现机考机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资质或撤销资质,对撤销资质的单位予以公告。
(一)私自刻章,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机考机构工作任务的;
(三)未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要求开展工作尤其是违反考试规定,对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使用了未接受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的系统管理员的; 
(五)未经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以机考机构名义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的;
(六)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机考机构在实施人机对话考试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考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机考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应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定期召开机考机构工作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